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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公司注册新规不得擅自使用姓名作为注册名

    公司注册新规:不得擅自使用姓名作为注册名
    今年政府在公司注册的流程简化与加速上下足了功夫的同时,也对新公司的注册有了更规范与严格的新规定与新要求。就在7月9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就公司的注册名称,新增了以下几条规定:
    1.公司注册时,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、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(包括简称等)、姓名(包括笔名、艺名、译名等)、网站名称等用作公司注册名,误导公众,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。
    2.公司注册名不得与这些情况的其他企业注册名相同,其中包括:
    被撤销设立登记、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;
    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公司注册名,但若该公司授权转让公司名的除外;
    与同一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,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公司名相同,有投资关系的除外;
    其他已注册登记或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的。
    3.公司注册名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,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,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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